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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课堂(第三期)
编辑:admin 上传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2123

《民法典》微课堂第三期

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

黄女士在使用某手机阅读APP期间,该APP存在将黄女士的读书信息等向其好友公开的行为。黄女士认为该APP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判令该APP运营主体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问题:

黄女士的个人信息权是否受法律保护?该APP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黄女士的个人信息权?

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有合法收集、保证信息安全等法定义务,故该APP对其收集的黄女士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未经黄女士允许擅自将其读书信息向其好友公开等行为侵犯了黄女士的个人信息权。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一种信号,象征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号角已经吹响,在大数据、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任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必须依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充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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